近日,德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启动,记者6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按照《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今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成为征地、拆迁补偿、使用权流转、宅基地调整等依据。
据悉,2012年底德州市将全面完成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按照方案规定,对只有单一农民集体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给该村集体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体行使所有权;村内有2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依法“合村并居”,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居”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 等情形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获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权利主体。(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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